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69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子漢
債 務 人 高鍴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英格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零玖拾叁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06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093元正,
迭經催繳,
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HN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