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949號
債 權 人 玉山開發
不動產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貳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0年7月14日、8月23日及同年11月7
日分別向債權人公司簽立委託銷售書,並於100年11月9日簽
訂成交確認書,經多次催告後債務人仍不履約,致使債權人
公司商譽受損,而依委託銷售書之內容規定,向債權人請求
損害賠償金額共計新臺幣193,2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