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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711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11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曾筱蘋 債 務 人 噶瑪蘭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黃禾富 債 務 人 吳聿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玖萬肆   仟壹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噶瑪蘭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前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0   0,000元,並由債務人黃禾富、吳聿璽為連帶保證人,惟未   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   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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