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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聲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新樂園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蓉 相 對 人 魏育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三十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 臺幣壹拾萬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 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89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 新臺幣(下同)1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30 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執全字第18號假扣 押執行程序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後因相對人於98年 6月1日依上開裁定提供反擔保,撤銷假扣押執行在案。又聲 請人於民國98年2月20日對相對人提起返還定金之本案訴訟 ,經本院98年度宜簡字第72號、98年度簡上字第30號判決聲 請人敗訴確定,聲請人於敗訴確定後,於99年3月10日以宜 蘭東港路郵局第19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 於99年6月8日起訴請求聲請人賠償其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 並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7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 第146號判決相對人敗訴在案,是故,相對人並未因聲請人 之假扣押受有損害,本件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 1款供擔保原因消滅之要件,爰聲請返還擔保金,並提出提 存書影本、本院98年度宜簡字第72號判決影本、98年度簡上 字第30號判決影本、99年度訴字第177號判決影本、臺灣高 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6號判決影本等為證。 二、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 有明文。至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 情形,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扣押或假處 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實施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 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 既未確定,自無強令其行使權利之理。故在假扣押或假處分 所供之擔保,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之場合, 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與民事訴 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而依該 條款行使定期催告之權利(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 定參照)。本件係抗告人(即債務人)提供反擔保而撤銷假 扣押,執行程序終結之原因乃因有反擔保之存在,以擔保相 對人(即債權人)不受損害,並非債權人撤回執行,自不得 謂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訴訟終結」情 形相當,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抗字第4318號裁定可資參照。 又民事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所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 ,在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擔保之場合,因其係擔保債務人 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訴 訟全部勝訴確定,或就債務人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 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69年度台抗字第286號裁定 亦可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98年度司執全字第18號假扣押 執行案件係因相對人提供30萬元之反擔保(本院98年度存字 第253號擔保提存事件)而撤銷假扣押執行,並非債權人撤 回執行,自不得謂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 「訴訟終結」情形相當,聲請人自應先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 案件後,再為催告方屬合法,合先敘明。 四、次查,相對人於聲請人敗訴確定後,在99年2月8日聲請本院 取回上開提存物(本院99年度取字第64號取回提存物事件) ,經本院於99年2月12日發還相對人提存之擔保金30萬元, 相對人因本件假扣押所受之損害額自此始可確定;相對人於 取回其所提存之擔保金後,於99年6月8日對聲請人提起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聲請人賠償相對人因本件假扣押執 行所受損害,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 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6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等情,業經 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相對人既未因聲請人所為之假 扣押執行受有損害,聲請人依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898號提 存之擔保金,自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供擔 保原因消滅之要件,自應准許其返還擔保金之聲請。 五、衡諸上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 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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