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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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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九五土木包工業即陸慶霖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   告 旭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銀校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4,458元,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訴之聲明,依 擴張後之訴之聲明內容,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3,323,04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3,96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第 一審裁判費24,458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509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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