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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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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0 年度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九五土木包工業即陸慶霖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旭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銀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建字第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323,04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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