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張碩傑
詠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張碩文
原 告 兆峰群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陳淑薇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
律師
被 告 頂鋒機械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林育成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
被 告 郭永德
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傅文哲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0年度智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執
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
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
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
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
上開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