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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0 年度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張碩傑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       吳尚昆律師 被   告 頂鋒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成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       林孜俞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7日指定傅文哲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0 年度 智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 務之裁定撤銷。 指定黃俊魁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0年度智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執 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 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 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 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 前於101年7月17日裁定指定傅文哲技術審查官執行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茲因傅文哲技術審查官歸建智 慧財產局,撤銷原指定並改指定黃俊魁技術審查官執行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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