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宜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乾原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晶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月英
上列上訴人間請求確認
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71萬0,19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
台幣2萬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