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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宜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乾原 被上訴人被   告 晶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月英 上列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71萬0,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台幣2萬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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