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70號
原 告 游僑瑋即碁茤意垏企業社
被 告 咸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正雄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
年8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0年8月26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