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1號
100年度訴字第177號
100年度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江燦輝
許立欣
上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蔡富強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侯明蘭間確認買
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1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3,960,000
元(上訴狀第一項聲明之上訴利益為00000000元、第二項聲明之
上訴利益為00000000元,兩者合計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新台幣334,2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