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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1號                    100年度訴字第177號                    100年度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江燦輝       許立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侯明蘭間確認買 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1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3,960,000 元(上訴狀第一項聲明之上訴利益為00000000元、第二項聲明之 上訴利益為00000000元,兩者合計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334,2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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