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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怡吟 相 對 人 麗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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