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怡吟
相 對 人 麗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永裕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
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