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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怡吟 相 對 人 麗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陳羿君會計師為麗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麗泰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0一年一月一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 情形。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 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公司現任股東,且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4分之1等情,為相對人所 不爭,並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應認聲請人 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資格,聲請 人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 之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並無不合。爰斟酌聲請人具狀陳報 其檢查人之人選,為相對人公司目前委託查帳之會計師陳羿 君,相對人亦具狀表示該會計師正就相對人公司之內部帳目 重新對帳等情,兼考量陳羿君會計師為執業會計師,具有相 當之專業智識,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形,應能本於 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 之權益,且亦有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意願,認選派其擔任檢查 人,洵屬適當,為此,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 其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至今之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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