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怡吟
相 對 人 麗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永裕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陳羿君會計師為麗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麗泰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0一年一月一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
情形。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繼續1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
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公司現任股東,且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4分之1
等情,為相對人所
不爭,並有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應認聲請人
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資格,聲請
人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
之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並無不合。
爰斟酌聲請人具狀陳報
其檢查人之人選,為相對人公司目前委託查帳之會計師陳羿
君,相對人亦具狀表示該會計師正就相對人公司之內部帳目
重新對帳等情,兼考量陳羿君會計師為執業會計師,具有相
當之專業智識,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形,應能本於
專業知識
予以檢查,並能
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
之權益,且亦有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意願,認選派其擔任檢查
人,
洵屬適當,為此,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
其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至今之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