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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08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88號 債 權 人 晉城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源 債 務 人 鈞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陳素欽 債 務 人 李天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088號                                    │ ├─┬───────────┬───────────┬───────────┬───────────┤ │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1 │101年2月30日     │240,000元       │101年2月29日     │HN0000000       │ │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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