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88號
債 權 人 晉城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淵源
債 務 人 鈞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陳素欽
債 務 人 李天錫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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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0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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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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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年2月30日 │240,000元 │101年2月29日 │HN000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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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