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33號
債 權 人 正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光正
債 務 人 毅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銘鋒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捌佰貳拾陸
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民國100年8月起至100年12月間向債權人訂購陶
磚、陶板多批,貨款共計新台幣206,890元,有應收帳款明
細表、出貨單、估價單及統一發票
可稽,
乃債權人早已依約
交付
上開產品,
詎料債務人僅支付159,064元外,尚積欠如
第一項所示貨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規定
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
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