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11號
債 權 人 蘭威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信億
債 務 人 劉偉欽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本命
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9年4月23日及同年6月8日分別向債權人借
款各新台幣50萬元,共計100萬元,原約定99年7月16日清償
,並簽立
本票乙紙為憑,屆期經提示,均置之不理,
迄今仍
未清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
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