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80號
債 權 人 耀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耀章
債 務 人 同昌建築無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乾鐘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肆拾捌萬貳仟捌
佰玖拾柒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因
承攬債務人之「增建東西快速公路萬里瑞濱線大華
系統交流道工程(國道1第156標)」工程,該工程均已完工
,債務人公司尚有保留款9,482,897元未支付,有工程估驗
請款單
可稽,由於債務人先前簽發予債權人之工程款支票,
已到期因存款不足額而遭
退票,有退票理由單
可參,屢經催
討,均藉詞推脫,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
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