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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86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868號 債 權 人 中華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賢 債 務 人 登祥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伍佰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委託債權人公司代為檢驗所承包之品質檢驗,工程   名稱為宜蘭河壯圍堤段(四期三工區)河川環境改善工程,   債權人業已代為品質檢驗完成,債務人亦將品質檢驗報告書   取回,經債權人多次催討檢驗費用皆無下文,尚積欠如第一   項所示本金、利息,今仍未清償,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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