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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 債 權 人 李玉雲 債 務 人 巨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無忌 上列債權人李玉雲與債務人巨瀚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 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 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及同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公司現為解散,有公司及分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是依前開條文及說明,請債權人補 正陳報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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