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
債 權 人 李玉雲
債 務 人 巨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無忌
上列
債權人李玉雲與債務人巨瀚工程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
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
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及同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定有明文。
經查債務人公司現為解散,有公司及
分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稽。是依前開條文及說明,請債權人補
正陳報債務人之最新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