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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 債 權 人 李玉雲 債 務 人 巨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無忌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新台幣750,000元,迄今未清 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經查債務人公司現 為解散,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經本院 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 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 核,惟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 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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