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36號
債 權 人 李玉雲
債 務 人 巨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無忌
上列
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
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新台幣750,000元,
迄今未清
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經查債務人公司現
為解散,有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稽。經本院
定
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債務人之最新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
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
核,
惟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
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