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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500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008號 債 權 人 泉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秉霖 債 務 人 沈楷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如附表   所示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4紙票面金額各為500,000   元支票(共計2,000,000元),屆期經提示遭退票無法兌現   ,雖經一再催索,仍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   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5008號│ ├─┬───────────┬───────────┬───────────┬───────────┤ │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算日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1 │101年5月5日      │500,000元       │101年5月7日      │AF0000000       │ │ │           │           │           │           │ ├─┼───────────┼───────────┼───────────┼───────────┤ │2 │101年5月12日     │500,000元       │101年5月14日     │AF0000000       │ │ │           │           │           │           │ ├─┼───────────┼───────────┼───────────┼───────────┤ │3 │101年6月5日      │500,000元       │101年6月7日      │AF0000000       │ │ │           │           │           │           │ ├─┼───────────┼───────────┼───────────┼───────────┤ │4 │101年6月16日     │500,000元       │101年6月18日     │AF0000000       │ │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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