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577號
債 權 人 憲豐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信憲
債 務 人 長億國際旅運社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毓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
持有債務人簽發如附表
所載支票3紙,未料屆期經提
示均無法兌現,雖經一再催索,亦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
一項所示本金、利息,
迄今仍未清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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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5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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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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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1年6月15日 │100,000元 │101年6月15日 │LP000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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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1年5月31日 │150,000元 │101年5月31日 │HN000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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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1年6月30日 │150,000元 │101年7月2日 │HN000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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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