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57號
債 權 人 神將工程有限公司
即
聲 請人
法定
代理人 沈福村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江清淮即信煌企業社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江清淮核發支付命令,
惟本院
於民國 101年2月15日通知債權人於通知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
正提出債務人江清淮最新之
戶籍謄本及信煌企業社之最新商
業登記資料,且該通知業於101年2月16日送達債權人,債權
人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