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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7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57號 債 權 人 神將工程有限公司 即 聲 請人 法定代理人 沈福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江清淮即信煌企業社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江清淮核發支付命令,惟本院 於民國 101年2月15日通知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正提出債務人江清淮最新之戶籍謄本及信煌企業社之最新商 業登記資料,且該通知業於101年2月16日送達債權人,債權 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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