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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781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813號 債 權 人 福華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債 務 人 宜市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峯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零貳佰叁拾   捌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積欠債權人貨款新臺幣150,238元,有債務人簽發之   支票2紙,及民國101年10月、11月份之請款單4紙可證,前   開支票屆期經提示,竟遭退票,有退票理由單可稽,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   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   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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