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813號
債 權 人 福華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建興
債 務 人 宜市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峯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零貳佰叁拾
捌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積欠債權人貨款新臺幣150,238元,有債務人簽發之
支票2紙,及民國101年10月、11月份之請款單4紙
可證,前
開支票屆期經提示,竟遭
退票,有退票理由單
可稽,
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
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
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