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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平 相 對 人 立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假扣押 裁定後(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78號),迄未起訴,此有 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乙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登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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