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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當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明 被 上訴人 茂良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祈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建字第5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萬4,02 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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