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國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庭福
被
上訴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建字第8號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聲明不服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871,94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9,118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