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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國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福 被 上訴人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建字第8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871,9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118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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