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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張清煌 訴訟 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被    告 張清來        林美珠 被    告 香格里拉觀光果園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清來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林佳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32萬2,58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26萬1,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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