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張清煌
訴訟
代理人 洪巧玲
律師
被 告 張清來
林美珠
被 告 香格里拉觀光果園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清來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林佳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32萬2,58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26萬1,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