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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開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被   告 聖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聖賢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984 元,應 繳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6,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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