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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蕭添枝 被   告  冠翔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1,600元,應繳   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7,430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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