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蕭添枝
被 告 冠翔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秀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1、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1,600元,應繳
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7,430元。
2、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