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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立鼎船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鎮璘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周燕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66號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18, 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0,1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陳上訴 理由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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