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立鼎船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鎮璘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周燕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66號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18,
3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70,1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陳上訴
理由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