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 告 梁有銘
唐建興
徐玉蘭
徐凱琳
陳美玲
黃聖傑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林清澄
被 告 田茂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石金
被 告 享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新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宸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23日擴張其
訴
之聲明,依其擴張後之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
185,81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82,081 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新台幣24,364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7,71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