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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   告 梁有銘       唐建興       徐玉蘭       徐凱琳       陳美玲       黃聖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澄 被   告 田茂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石金 被   告 享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新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宸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23日擴張其訴 之聲明,依其擴張後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 185,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081 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新台幣24,364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7,71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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