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 告 梁有銘
唐建興
徐玉蘭
徐凱琳
陳美玲
黃聖傑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林清澄
被 告 田茂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宜潔
被 告 享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新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依原告於民國103年2月12日具
狀所為擴張
訴之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644
,28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5,72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
幣82,081元,尚欠新臺幣23,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