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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5號 原   告 梁有銘       唐建興       徐玉蘭       徐凱琳       陳美玲       黃聖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澄 被   告 田茂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宜潔 被   告 享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新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原告於民國103年2月12日具 狀所為擴張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644 ,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2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 幣82,081元,尚欠新臺幣23,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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