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沈麗珍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
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
100年度司催字第94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100年9月27日新聞紙
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 100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
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1月27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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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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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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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坤威木業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羅東分│100年9月30日 │25,065元 │0000000 │ │
│ │洪麗卿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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