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台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宗衛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
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
101年度司催字第50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1年5月3日新聞紙在
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
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1年9月3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1號│
├─┬────────┬───────────┬─────────┬────────┬────────┬──┤
│編│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 │林素玉 │台灣土地銀行羅東分行 │101年3月31日 │33,750元 │BBB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