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95號
債 權 人 茂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宏裕
債 務 人 蔡秉融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叁萬壹仟捌佰陸
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101年5月3日起陸續
向債權人購物欠款631,863元,並有出貨單4紙、估價單乙紙
、
退票理由單2紙、發票3紙等為證,債務人屆期仍不清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