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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51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15號 債 權 人 濾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真 債 務 人 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擁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玖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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