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90號
債 權 人 廣樂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逢欣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莉蓁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許宏睫即旺展企業社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就支付命令
聲請狀請求標的(二)之部分,分別表明正確
金額及利息之利率(緣僅金額新臺幣3818元之部分為票據債
權,可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利息,另兩張簽單金額共計1130
6元之部分
非票據債權,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利息)。
二、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