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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6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90號 債 權 人 廣樂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逢欣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莉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宏睫即旺展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就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標的(二)之部分,分別表明正確   金額及利息之利率(緣僅金額新臺幣3818元之部分為票據債   權,可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利息,另兩張簽單金額共計1130   6元之部分非票據債權,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利息)。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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