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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05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056號 債 權 人 竑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哲懿 債 務 人 陳敏傑       陳欣慧       宋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肆萬叁   仟貳佰元,及各自附件之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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