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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608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081號 債 權 人 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浴淇 債 務 人 申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捌萬零柒佰   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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