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896號
債 權 人 呂吉祥
債 務 人 余宏村
債 務 人 冠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許阿花
一、債務人余宏村、冠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
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余宏村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元,及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
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
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