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478號
債 權 人 順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 人 王妙廣
代 理 人 林進昌
債 務 人 翰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李麗淑
債 務 人 宜市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峯山
一、債務人翰成股份有限公司、宜市聯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肆仟肆佰元,及
本件支付命令
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江峯山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怡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
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