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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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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催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福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欣諒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全國版)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持有該證券之人 ,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全國版)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 │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3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1│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福廣實業有限公司 │101年10月11日 │95,277元 │YLA 0000000 │ │ │ │司 │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 │ │ │ │ │ │ │ │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附記: 一、請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 必刊登),如未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 催告聲請。並請先校對無誤後,速將該新聞紙全版一份送院 (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國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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