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潘禹君
相 對 人 玉山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逢昌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
上開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
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所負借款、票據等債務
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本金1,3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
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
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同法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登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