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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拍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潘禹君 相 對 人 玉山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逢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上開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借款、票據等債務 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本金1,3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 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同法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登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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