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小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宜市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峯山 被上訴人  泓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8 日本院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小字第20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用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 訴理由略為:被上訴人並非將商品出售予上訴人,而係將商 品寄賣,上訴人業依商品銷售金額,將出售商品所得價金匯 款予被上訴人,並將剩餘之商品退回等語。核其內容,僅為 事實陳述,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違背何等法規之內容及具體 事實,揆諸首開說明,本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