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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禧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隆財 被   告 金礁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27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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