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31號
102年度簡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紹平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
複 代理人 羅紀宇律師
被
上訴人 鈺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達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被 上訴人 凱
旋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廖秀緣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