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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羅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洲 被   告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6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6,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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