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佐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清貴
被 告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128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49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
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994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
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