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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禧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隆財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礁溪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19萬元,應繳裁判費22,6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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